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按下列要求报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 一、对包含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中的路由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在该方案审批前,将初选路由等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商国家能源部门审定。在实施上述路由调查、勘测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在实施铺设施工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将最后确定的路由等资料一式五份,依照《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报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二、对在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在实施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分别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 《规定》第五条未作规定的情况,所有者应按《规定》和本办法的其他有关条款 执行。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