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可对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改造、拆除等活动的船舶进行监视或检查。进行上述活动的船舶应为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外国籍船舶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前款所述的活动期间(包括作业、锚泊、检修、漂泊等》,应于每天02时(格林威治时间》向主管机关报告船位;在中国的内海、领海进行前款所述的活动期间(包括作业、锚泊、检修、漂泊等),应干每天、o8时(格林威治时间)向主管机关报告船位。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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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