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可对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改造、拆除等活动的船舶进行监视或检查。进行上述活动的船舶应为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外国籍船舶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前款所述的活动期间(包括作业、锚泊、检修、漂泊等》,应于每天02时(格林威治时间》向主管机关报告船位;在中国的内海、领海进行前款所述的活动期间(包括作业、锚泊、检修、漂泊等),应干每天、o8时(格林威治时间)向主管机关报告船位。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