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应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布设情况。凡需在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应事先与所有者协商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