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应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布设情况。凡需在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应事先与所有者协商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应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布设情况。凡需在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应事先与所有者协商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