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废弃,所有者应当在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废弃的原因、废弃的准确时间、废弃部分的准确位置及处置办法、废弃部分对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废弃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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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