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三十天前,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海区及作业船只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海底电缆、管道 的紧急修理,所有者可在维修船进入现场作业的同时,按上述内容向主管机关报告前说明紧急修理的理由。 外国船舶需要在中国内海、领海进行前款所述作业的,应经主管机关批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所有者事先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上述作业完毕后三十天内。所有者应将作业结果报告主管机关。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