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完毕后九十天内,所有者应将海底电缆、管道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一式五份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有关港务监督机关。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