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完毕后九十天内,所有者应将海底电缆、管道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一式五份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有关港务监督机关。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