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切断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协商,就交越施工的技术处理及报失赔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在协商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纠纷,可由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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