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获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海上作业者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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