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获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海上作业者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获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海上作业者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