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成立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或所辖地区的民航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应当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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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