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成立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或所辖地区的民航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应当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民航管理部门成立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或所辖地区的民航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应当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