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未按民航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措施。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民航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民航管理部门关于协助和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署。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或者民航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发布的信息干扰或者妨碍民航应急处置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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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