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设立或指定民航应急工作相关机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八、十九条,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及时消除突发事件发生隐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设立或指定民航应急工作相关机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八、十九条,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及时消除突发事件发生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