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协调损失评估、受损设备与设施修复、受影响民用航空活动恢复、补助、补偿、抚恤和费用结算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协调损失评估、受损设备与设施修复、受影响民用航空活动恢复、补助、补偿、抚恤和费用结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