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民航管理部门组织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