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组织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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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