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时,获悉相关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或通报。 报告和通报相关信息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时,获悉相关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或通报。 报告和通报相关信息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