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预测与预警

第三十二条

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危害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民航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民用航空活动的正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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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