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预测与预警

第三十一条

民航管理部门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 (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组织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收集、分析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的严重程度与范围; (三)向相关机构和人员宣传避免、减轻突发事件危害的常识; (四)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人员、机构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机构做好参加应急处置的准备; (五)了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及相关设施、场所准备情况,做好投入使用的准备; (六)加强对民航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护,增强民航关键设备、设施的容灾备份能力; (七)转移、疏散或撤离易遭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与重要财产,并给予妥善安置; (八)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遭受突发事件危害的民航工作、服务场所; (九)检查本单位民航应急工作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互联互通情况,启用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系; (十)其他能够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防范、控制和减轻突发事件危害的必要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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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