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航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等因素,实行分级响应,在相应的范围内组织、指挥或协调民航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民航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等级划分标准由民航局制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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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