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重要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加强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影响民用航空安全与正常的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隐患,防止和减少由于民航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发生。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重要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加强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影响民用航空安全与正常的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隐患,防止和减少由于民航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