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重要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加强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影响民用航空安全与正常的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隐患,防止和减少由于民航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发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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