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民用机场与民航重要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制定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必要的容灾备份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民用机场与民航重要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制定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必要的容灾备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