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为"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而开展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民航应急工作遵守本规定: (一)防范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危害。 (二)防止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 (三)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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