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加强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应急预案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工作指导。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加强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应急预案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