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加强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应急预案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工作指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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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