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或者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民航协助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时,民航管理部门可以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 民航管理部门不能有效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需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时,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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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