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由被询问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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