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第七条承办部门应当指派案件承办人员组成案件调查组调查违法行为,收集有关证据。 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