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第六条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嫌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委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承办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