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国防科工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和受委托的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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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