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