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