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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