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法制工作机构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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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