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九条国防科工委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部门负责送达当事人。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