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部门负责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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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