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对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的听证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对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的听证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