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对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的听证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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