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对案件有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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