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承办部门移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在法定职权管辖范围;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三)确定违法行为性质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承办部门移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在法定职权管辖范围;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三)确定违法行为性质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