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承办部门应当作出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及其法律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