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材料上予以注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材料上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