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

(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

(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

(四)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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