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家庭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家庭托育点备案状态。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家庭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家庭托育点备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