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家庭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家庭托育点备案状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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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