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家庭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可以去现场核实相关信息,并提供备案回执。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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