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家庭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可以去现场核实相关信息,并提供备案回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