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件1、2),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照护人员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材料、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培训)证书;

(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自建房);

(五)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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