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监督,引导家庭托育点尊重相邻业主权利,规范开展托育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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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