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监督,引导家庭托育点尊重相邻业主权利,规范开展托育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