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街道(乡镇)应当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卫生健康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