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街道(乡镇)应当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