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家庭托育点由卫生健康部门主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畅通备案渠道,严格监督管理家庭托育点的备案信息、收托人数、照护比例、托育场所等,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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