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家庭托育点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体罚、变相体罚婴幼儿或者实施其他侵害婴幼儿权益的行为。有以上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