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家庭托育点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体罚、变相体罚婴幼儿或者实施其他侵害婴幼儿权益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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