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控。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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