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家庭托育点应当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