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家庭托育点的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使用自建房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的,备案时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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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