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m2。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