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委托程序

第八条

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三)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四)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送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