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委托程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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