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