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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